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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点击量:4464次    发布时间:2017-04-23 14:35:4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市会展行业发展,加快建设区域性会展中心城市,根据《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举办的展会。

本办法所称展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展会专项资金”)

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展会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指的“展”:即“展览”,是指主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引入参展商,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商业性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会”:即“会议”,是指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的时间内召开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或者具有展销会性质的研讨会、订货会等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展会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核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展会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商务局应根据展会管理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展会计划和展会专项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章 展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展会专项资金主要用途为:

(一)展会举办资助

对在我市成功举办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际性、国家级或者区域性(含省级,下同)展会,对展会的主办方进行资助。

(二)展会招揽奖励

对在我市成功举办国际性、国家级展会的招揽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奖励。

(三)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宣传、项目申办等展会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1.展会宣传:用于我市展会活动的推广费用以及其它展会宣传费用;

2.项目申办:用于我市申办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议和展览的各种直接费用;用于会展业的招商引资,招揽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

3.其它展会基础保障:包括用于我市会展业的课题研究、相关培训、专项调研、专项统计、重点项目评估及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的公共费用。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展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享受展会专项资金

资助或奖励:

(一)列入本市年度展会计划;

(二)符合我市会展产业发展方向,规模大、有发展潜力和社会效益;

(三)符合国际性、国家级和区域性展会标准。

国际性展会:是指参加展会的境外法人、组织、个人或者受其委托并以其名义参加展会的境内法人、组织、个人的数量达到总数的 20%以上。

国家级展会:是指以国家部委或国家级协会名义举办的,省外参加展会的企业和人员数量达到参展企业和人员总数的 20%以上。

区域性展会:是指本市以外参加展会的企业和人员数量达到参展企业和人员总数的 30%以上。

(四)因特殊情况临时举办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对拉动我市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大型展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予以资助或奖励。

第七条 展会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展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按照该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参会人数进行核算;

(二)同一个展会项目,既举办展览又召开展中论坛等会议的,可同时申请展览和会议的资助或者奖励;

(三)题材相同的展会项目,原则上应进行整合,未能整合的,只对规模最大的展会项目的举办单位进行资助。对整合后联合办展且展位数达到 500 个以上的展览项目,资助标准在本办法

第九条的基础上提高 1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资助、奖励外,经市政府批准,可额外予以资助和奖励:

(一)展会举办单位每引进一家全球 500 强企业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每个展位资助 3000 元参展费用;

(二)对拉动我市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大型展会项目;

(三)因特殊情况临时举办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展会项目,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或奖励:

(一)市政府另行安排专项经费或已有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的;

(二)展览项目宣传推介费少于项目资助或奖励总额 15%的;

(三)同一展会连续举办并资助或奖励超过 5 届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

(五)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三章 展会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展览资助的条件

在本市举办的展览,除符合第二章规定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展览的举办者予以资助。

(一)按照市场化运作,连续成功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发展前景;

(二)第一届规模不小于 300 个标准展位(3m×3m,下同),第二届规模不小于 400 个标准展位,从第三届起规模不小于 500个标准展位;

(三)申请资助的展览项目自筹资金占资金总额的 60%以上;

(四)展览天数应达 3 天以上(含 3 天)。

第十一条 展览资助的标准

每个标准展位资助 600 元,如举办国际性展览的,每个境外标准展位资助 1500 元,港、澳、台地区的展位按境外的标准资助;

每届资助最高不超过 350 万元,同一展览资助不超过五届。

当年展览因故未举办、未申请奖励或规模未达标准的,列入累计奖励届数。

第十二条 会议资助的条件:

在本市举办国际性、国家级或者区域性会议的,实际会期必须符合在五城区住宿超过 2 个晚上(含 2 晚)的要求,对会议的主办方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会议资助的标准:

    1.国际性会议:境外参会人数达到 100 人的,按境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资助 300 元,港、澳、台地区参会人员按境外参会人员的标准资助;

2.国家级会议:省外参会人数达到 500 人的,按省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资助 100 ;

3.区域性会议:福州区域外参会人数达到 600 人的,按福州区域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资助 80 元;

每场会议资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四章  招揽展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十四条 招揽国际性、国家级展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对招揽的单位予以奖励,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编人员、展馆除外。

第十五条 招揽展览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招揽奖励项目已列入本年度展会计划;

2.招揽国际性或者国家级展览的;

3.展览面积至少达到 2 万平方米以上或标准展位至少达到1000 个以上。

第十六条 招揽展览奖励标准:

1.展览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或标准展位达到 1000 个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每增加 1 万平方米或标准展位 500 个的,增加奖励 10 万元。招揽展览奖励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

2.室外展览面积按“室外展位实际面积×0.3”计算。

    第十七条 招揽会议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招揽的会议项目已列入本年度展会计划;

2.招揽国际性或者国家级会议的。

第十八条 招揽会议奖励标准:

1.国际性会议: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参会人数达到 100 人的,按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参会人数,每人奖励 100 元;

2.国家级会议:省外参会人数达到 500 人的,按省外的参会人数,每人奖励 50 元;

招揽会议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五章 展会资助的申请与拨付

第十九条 计划申报: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11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交下一年度展会活动计划和展会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报,可于次年 5 1 日前补报展会活动计划和展会专项资金申请项目。

市商务局制定年度展会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资助和奖励。

第二十条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展会举办前 30 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展会资助与招揽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申请展会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展会资助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展会基本情况和历届规模、申请资助金额、资金总预算、自筹资金的安排);

(二)展会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会刊;

(三)主、承办单位协议;

(四)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酒店餐饮、住宿等合同,以及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

(五)展览项目提供展会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六)其它相关材料。

展会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办的,需经各方协商确定一个单位提交申请文件。

第二十三条 展会项目结束 10 日内,展会资助申请者应当向

市商务局提交展会项目总结材料。展会项目结束 30 日内,申请者需提供资金结算报告及展会宣传、广告、客商邀请接待费用开支的合同、发票、刊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会议项目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签到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展会项目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参展商、参会人员入境和展品通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局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及有资质的机构对

展会项目是否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等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符合资助条件的展会项目,由市商务局按照展会资助条件和标准的规定提出资助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评审未达到展会资助条件规定要求的,不予资助。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规模小于 500 个标准展位的展览,先拨付 50%的展览资助,待下届展览场地租赁合同签订后,再拨付剩余 50%的展览资助。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规模不小于 500 个标准展位的展览,一次性拨付展览资助。

第六章 招揽展会奖励的申请与拨付

 

第二十六条 申请招揽奖励的单位应于签订展会项目举办协议或主办机构具函确认举办展会项目后 30 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

除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展会外,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展会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展会招揽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揽奖励申请报告(包括:本届展会基本情况、申请招揽奖励金额和招揽工作开展情况);

(二)展会主办单位出具的招揽单位的证明材料;

(三)开展招揽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开展招揽活动费用开支的发票);

展会项目结束 30 日内,招揽奖励申请单位应向市商务局提交以上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局在收到申请展会招揽奖励材料后,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给予展会招揽奖励。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局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及有资质的机构对

展会项目是否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等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由市商务局按照招揽展会奖励条件和标准的规定提出奖励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评审结果未达到招揽展会奖励条件规定要求的,不予奖励。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展会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组织实施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用款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展会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同时由市商务局取消其 3 年内的资助或奖励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认真做好展会项目现场评审工作,真实反映展会情况,按期向市商务局提交评审报告,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的,由市商务局解除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促进当地会展行业加快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和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榕商文〔2011251 号)同时废止。